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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8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街**号,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长沙市**楼**栋**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另案处理)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长沙市**福利院**楼**栋**单元的租住房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

2、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吸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在自己的租住房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冰毒;

3、2019年6月3日晚,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彭某某在自己的租住房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冰毒;

4、2019年6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容留彭某某在自己的租住房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了冰毒;

二、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收到吸毒人员杨某某转来的400元购毒款后从上线手中购得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每粒重约0.1克、俗称“麻古”,下同)和少许冰毒,后在自己的租住房里将毒品交给杨某某;

2、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收到杨某某转来的500元购毒款后从上线手中购得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冰毒并从中分出部分冰毒,等杨某某到自己租住房后将剩余的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杨某某;

3、2019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收到杨某某转来的550元购毒款后从上线手中购得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许冰毒并从中分出部分冰毒,等杨某某到自己租住房后将剩余的2粒麻古和少许冰毒交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杨某某、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克,情节严重,且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住所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0月14日

附项: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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