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6194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组**号。2018年8月因犯容留卖淫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彭州市**镇**组**号自己家中容留彭某某卖淫,被彭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8月29日,被告人梁某某再次在其家中容留王某某卖淫被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梁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2282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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