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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51984********,汉族,初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号**幢**房。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J8****号牌小轿车从恩平市恩城南堤中路大桥底往机电厂方向行驶,遇同方向同车道由黎某某驾驶粤J0****号牌小轿车从其左侧超车,在超车过程中两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黎某某继续驾车向前行驶,被告人梁某某也没有停车报警,且为泄私愤驾驶粤J8****号牌小轿车从恩平市南堤中路开始至西门路大田方向三坑村一直追逐并肆意碰撞黎某某驾驶的粤J0****号牌小轿车共六次,造成粤J0****号牌车辆损坏价值共36573元人民币。后在三坑村路口被告人梁某某停车报警。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梁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36573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并多次碰撞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车辆严重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东成

2020年3月27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广东省恩平市**居民委员会**路**号**幢**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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