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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诉刑诉〔2019〕17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路**号**花园,住新兴县**镇**路**号**幢**房。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6月19日被新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伍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新兴县**镇**路**酒吧停车场处,使用拳、脚对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进行殴打。经广东省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崔某乙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证明、伍某某出入境登记资料、病历、诊断证明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代某某、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甲、崔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芳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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