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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5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2019年7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朋友在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酒吧喝酒后,随意殴打被害人赖某某、谢某某、梁某某、郑某某,并踢打损坏上述酒吧的冰箱、摩托车,以及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附近的蓝色宝马牌汽车1辆(车牌为粤A8K3N7)、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附近的白色福特牌汽车1辆(车牌为粤A1J1F9)等物品。之后,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人员带回派出所。经鉴定,上述被损坏的物品维修价格共计人民币7916元。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被害人赖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现场照片、被损坏的物品照片、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物证;

2.​ 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4.伤情鉴定等鉴定意见;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高桦

2020年2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8664299671;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视频光碟3张;

3.被告人一方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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