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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9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9月21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22时许,方某甲(另案处理)因与刘某某等人约架遂纠集被告人梁某某以及叶某某、观某某、方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到惠东县稔山镇大埔屯村委富力湾门口聚集,随后被害人吴某某驾驶搭载吕某某和卜某某的摩托车路过富力湾门口时被方某乙等人误认为是另一约架方,方某乙等人即上前殴打与其素不相识的吴某某等人,吴某某见状遂驾驶搭载吕某某和卜某某的摩托车由富力湾往稔山方向加速逃离,被告人梁某某与观某某、方某甲、叶某某等人分别驾驶摩托车追逐吴某某等三人,被害人吴某某等三人在被追逐的过程中因紧张且车速较快行至范和派出所附近处撞至路边的石头上摔伤。经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卜某某与吕某某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9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海镇**饭店内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干宏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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