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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址广西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乘坐李某驾驶的桂R****7白色本田轿车来到桂平市**镇**路**加油站,与工作人员秦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梁某某打了秦某某一巴掌,秦某某将梁某某推开后,被告人梁某某即从其的本田轿车车尾箱处拿出一把长约50cm的西瓜刀追砍秦某某,秦某某逃跑后躲至一旁车牌为桂R****6的绿色现代出租车边上,随即被告人梁某某又向出租车车尾箱砍了一刀泄愤后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秦某某、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公众场所持凶器追逐、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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