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村*区*横*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2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村第*村民小组村民梁某甲(另案处理)以临时停放挖掘机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租用位于开发区**花园西北角与**路南侧交汇处的2400平方米土地,租用期暂定半年。当时**村委会认为该宗地是该村与雷州**房地产公司合作的项目用地,不宜出租而拒绝。梁某甲多次向村委承诺是短期租用,并保证租期届满一定退还。于是,村委在征得雷州**房地产公司同意后,与梁某甲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为六个月,自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租赁面积为2400平方米,租金每月为36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9日,租赁期满后,梁某甲未依约退还场地给**村委,并陆续在原有的基础上占用周围大片土地,违规搭建两层板房继续经营。之后,梁某甲将该2400平方米土地租金交至2013年6月未再续交。2012年,梁某甲骗取**村委开具关于原**花园西北角物业非违章建筑的证明,并让梁某乙以该证明和另一块土地的租赁合同到工商局相继申请成立**食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并进行经营获利。2016年,被告人梁某某见一些车辆到**食府附近倾倒的建筑垃圾里有很多钢筋,便想在此处搭棚回收钢筋。于是梁某某找到梁某甲是否可以搭棚作废品回收站,梁某甲表示同意,并称这是其租的地。之后,在未经报建的情况下,梁某某在**食府后面搭建了一个占地面积约200平方米的棚子作废品回收站,与王某某共同经营。2016年年底,梁某某得知**村委会在**食府处张贴公告,要求梁某甲清退土地,但梁某某仍继续在此处经营废品收购站。2017年8月22日,梁某甲因强占**村土地及涉嫌其他犯罪事宜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自2017年1月1日起算至2017年8月22日,梁某某占用**村土地作废品回收站,造成**村租金损失人民币6000元。
2、1993年,湛江市赤坎区**街道办***村合经济合作社南边的180多亩土地被国家征用给广东**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使用,因**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招工义务,***村经济合作社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11月10日,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全部义务,判处**公司赔偿***村经济合作社征地招工补偿款2965140元。自2010年开始,***村村民陆续在该地块内复垦种植树木和养殖。2016年3、4份,梁某甲组织梁某乙(另案处理)、梁某丙(在逃)等人在未经**公司和***村同意的情况下在以上村民复垦地旁以接收其他建筑工地运来的建筑余泥并填埋的方式获利。2016年9月左右,被告人梁某某和梁某丁、梁某戊、郑某某等人开始帮梁某甲在该块地上接收建筑余泥,负责记录推土机工作时间和收集倒泥车的单据,并指挥泥头车倒泥、指挥推土机将泥推平。2016年10月份,在以上以人员填埋建筑余泥的过程中,部分余泥被推至***村村民种植树木的地上,导致树木被毁损。***村村民发现后,自发多次前往工地阻止梁某甲等人的填埋行为,但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乙等人不顾村民劝阻仍强行组织梁某某等人填埋余泥,并多次用语言威胁文保村民。***村村民多次报警和向有关职能部门反映,但民警出警到现场后梁某甲等人就停工,民警一离开又继续开工,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2016年12月1日23时左右,梁某丁、郑某某、梁某己、梁某戊等人继续在**厂***村复垦地上填埋建筑余泥时遇到多名***村村民的阻拦,但现场负责指挥的梁某丙、梁某乙等人不予理会,并命令其公司人员继续强行填埋造成村民的强烈不满而引发冲突,最后造成梁某己、黄鸿文等人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基本情况、人口信息、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村委收入单据、**村委会乐山西路北侧、**花园西侧土地面积测量技术报告、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恢复执行通知书、答复意见、恢复执行申请书、民事判决书、**公司占地图、施工合同、证明、情况说明、临时合作协议、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庚、王某某、梁某辛、梁某壬、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及同案人梁某甲、梁某乙、梁某戊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以梁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任意占用**村土地经营废品回收站,导致**村租金损失6000元;还在梁某甲的组织下,伙同梁某丁、郑某某、梁某戊等人多次随意推土损毁他人树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奇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7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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