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住河北省安国市**镇**村**胡同**号。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被告人梁某某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1.44亩,收益归自己所有,给村集体造成经济损失5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占用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江双会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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