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2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梁某某为非法获利,在广州市注册成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注册成立深圳市**广告有限公司。后梁某某将其办理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卖给了一名姓朱的男子(身份未核实),从中获利约4900元。
经核实,被告人梁某某注册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以下诈骗案件:
1.郭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0日,被害人郭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200500元。其中,被骗资金10000元经过第三方账户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2.付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9月6日至9月8日,被害人付某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村**队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106124.43元。后上述被骗资金25000元经过第三方账户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3.刘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18日,被害人刘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区**路**小区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157000元。其中,被骗资金69180元经第三方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4.张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1月7日,被害人张某某在重庆大足区**幢**的家中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32500元。其中,被骗资金1500元经第三方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5.奚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8月23日至9月21 日,被害人奚某某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120411元。其中,被骗资金17000元经第三方账户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6.蒋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蒋某某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田市**小区**号楼**单元**房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216733元。其中,被骗资金70967元经第三方账户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7.黄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黄某某在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坑**号家中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444390元。其中,被骗资金33311元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8.孟某某被诈骗案。2019年9月14日至9月30日,被害人孟某某在江西省武宁县**城**栋**单元**室被他人通过网络诈骗人民币860961元。其中,被骗资金64500元经第三方银行账户流转后转入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
综上,被告人梁某某办理的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共转入诈骗犯罪资金304958元。
2020年4月15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民警在天河区广州**物流有限公司大院内抓获被告人梁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办理的银行账户可能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办理公司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森华
2020年12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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