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7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自2017年开始,伙同梁某乙、梁某丙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塘头村长街南社二巷2号一楼内非法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进行赌博。2019年12月19日,民警在该处当场将梁某乙、梁某丙抓获,现场缴获赌客下注单据21张,并有18人当天通过微信向梁某乙下注。经查证,被告人梁某某共获利6000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丙、梁某乙、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辨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
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丁连仔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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