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84 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梁某某与案犯马某某(在逃)等人在四会市**镇**村委会**村一鱼塘闲置猪舍,以扑克牌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该赌场开始分为六份,被告人梁某某占某某份,后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场派牌、抽水,不再占有赌场份额。被告人梁某某为赌场派牌、抽水,根据赌场每次获利情况可分得人民币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好处费。201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某及其他赌博人员共23人,缴获扑克牌等赌具一批、赌资现金人民币300元,民警从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搜获其参与开设赌场的获利人民币111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扑克牌、赌资等物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参赌人员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坤
2020年4月1日
附:
1.全案材料肆册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换押证壹份;
6.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