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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7030235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减刑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梁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在李某某位于本市长洲区倒水镇***小学附近经营的**店内摆放7台“大金彩”游戏机供他人赌博,赌博机器由梁某某提供,李某某每月收取场地费人民币3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店内扣押了上述7台“大金彩”游戏机。经鉴定,上述7台“大金彩”游戏机均属于赌博性质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7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荣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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