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8********,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 2019年10月31日被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梁某某利用微信****“固始麻将三元一分”招揽人员参赌,梁某某用事先购买的“房卡”在“玩呗”APP内开好房间后将房间号或链接发到该微信****,参赌人员通过梁某某发在微信****里的房间号或链接在“玩呗”APP内进入房间进行“打麻将”赌博,每轮结束后以“玩呗”APP的积分作为结算依据,参赌人员按照人民币3元1分在微信群中****;被告人梁某某以每轮收取5元或10元“房费”的名义进行抽头渔利,共计抽头16170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收取“房费”微信交****;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群招揽****,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 晨 阳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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