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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派出所**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12月21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长春市朝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向赵某某(另案处理)提供黑彩网站。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3日,由赵某某等人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锋镇商业大楼一楼福利彩票店,销售黑彩“快3”,接受李某某、王某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72,280元。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幸福派出所于2019年1月22日出具的“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梁某某与张某某、赵某某的交易明细等书证;

2.同案赵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赵某某辨认被告人梁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刑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金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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