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宾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19年5月至同年12月间,以营利为目的,与名为新金沙网(网址:****)的赌博网站的管理员担任代理,从事“香港地下六合彩”活动,并通过自己的两个微信号(微信号:lala8370771、昵称:凯;微信号:liangenkai193911、昵称:A梁凯),一部黑色苹果8P手机(号码1597712****)及线下的方式进行相关收单操作,接受投注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证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恩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恩凯一年至两年六个月以下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凯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宾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卷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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