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5********,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广西扶绥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14日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扶绥县山圩镇山圩中学旁自家简易铁棚内先后提供6张麻将桌、筹码牌及免费饮料供赌徒以“打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累计参赌人数20人次以上,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取缔该赌场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和用具,并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春诗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崇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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