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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开设赌场,于2019年11月2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1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桂平市**镇**村**屯其经营的小卖铺内,提供台凳、扑克等物品,供不特定群众以扑克牌赌“六宝”形式参赌,其从中抽取每盘2元至5元的“水钱”。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继续在上述地点开设赌场吸引赌徒参赌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在其小卖铺内抓获用扑克牌以“六宝”方式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辛某某等人。经查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其经营的小卖铺内提供场地、台凳、扑克牌等赌具供人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人民币4500元。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扑克牌、赌资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材料、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3. 证人陈某甲、钟某某、陈某乙、黄某某、辛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珍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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