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梁某某,绰号“某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敏的见证下,本院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24日起,柯某甲、曾某某、吴某甲(均已判刑)、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合股在茂湛高速公路浅水出口附近介端村以“番摊”形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场由吴某甲、刘某某两人共同负责打点公安关系,即收买当地公安机关个别工作人员作为赌场“保护伞”,为赌场顺利开设提供方便。
该赌场由庄家(另案处理)出资,赌场按5%的标准向赢钱的赌客“抽水”。抽水所得款在扣除工作人员工资等杂费和打点公安关系的钱后由赌场与庄家平分。赌场股东中,曾某某占股50%,柯某甲占股20%,吴某甲、刘某某等人共占股20%。赌场方面由曾某某负责管理现金,吴某乙(已判刑)负责管理账目,被告人梁某某负责看场和联系“看风”人员,柯某乙(已判刑)和“某某乙”(另案处理)负责抽水。庄家方面则聘请柯某乙(已判刑)为赌场的“推手”(荷官)。
由于怀疑赌场已被公安机关暗访,该赌场于2016年6月5日起暂停营业。同年7月13日,该赌场又转移到吴川市浅水镇上福山村重新开设,直至同年8月14日被浅水派出所查处才停止。
2016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4日,该赌场累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333400元。2016年5月2日至同年8月13日,该赌场经吴某乙转交给吴某甲、刘某某等人去打点公安关系的资金至少达人民币40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记录纸条、有关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及同案人柯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柯某乙、柯某乙、刘某某、陈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6.行政执法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以“大小”形式开设赌场现场招引群众聚众赌博,仍参与赌场的“看风”、“抽水”等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 标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