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6〕274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大道**号**队**号平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于2015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以及进行补充侦查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梁某某在遂溪县**镇**公司**市场对面商铺经营的“**水店”内以海南私彩(七星彩)“打码”方式开设赌场。其每个星期贩卖三次私彩,开四个数字号码,每对中两个数字,1元赔率为95元,对中三个数字1元赔率为900元,对中四个数字1元赔率为9000元。为了方便客人下赌注,被告人梁某某购买两台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和计算器等设备,根据客人打码注数收取现金,其会用手写或者电脑打印的方式制作小票凭证给客人,客人中奖后就凭小票领取奖金。于2015年8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开设赌场的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扣押吉利彩票票底、小票单据、记账本、电脑主机、打印机、计算器等涉案物品。经核算,被告人梁某某贩卖海南私彩的涉案赌资累计为人民币64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4. 吉利私彩小票、记账本、电脑主机、打印机、计算器;
5. 辨认笔录、书证指认;
6.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7.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
8. 被告人梁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私自设立非法彩票点向他人贩卖私彩,其涉案赌资累计达到人民币6471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附:1. 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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