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919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附**号,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与花某某共谋通过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以牟利,二人商定,由花某某负责组织人员通过“平安云”软件为赌博网站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梁某某则负责为花某某寻找需要提供资金结算的赌博网站,花某某许诺按照结算赌资金额的0.4%给予梁某某分成。2019年4月,梁某某来到花某某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邦兴渝珠花苑小区的住处,按照约定的分工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因支付结算软件运行不畅等原因,梁某某于2019年5月离开。
2019年7月底,花某某等人从重庆市回到江苏省句容市,将“平安云”软件升级并更名为“智引支付”。2019年9月,花某某再次邀约被告人梁某某按照之前的合作模式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梁某某便为花某某提供了新金正、澳门葡京等需要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赌博网站。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花某某、梁某某通过上述合作模式为新金正等赌博网站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梁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9.2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花某某、白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伙同他人通过专门的软件为赌博网站支付结算服务,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7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涛
检察官助理:李永航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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