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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75********,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9日被新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本院以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新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伙同郑某某(已判决)组建名为“红二十”的微信群,并拉人利用“玩呗”软件打“斗十四”,在微信群内以现金结算的方式开设赌场,每一局收取房费3元。

经四川开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梁某某、郑某某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二人在网上开设赌场5个月,抽头渔利数额为36546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新津县公安局花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为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敏

检察官助理:杜韬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二卷、散页材料一页、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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