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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86********,壮族,小学,群众,务工,户籍地广西象州县**乡**村**号,住广州市白云区**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4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夏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明知“娱乐总动员”(2017年10月更名为“好好捕鱼”)APP系赌博网站,仍为该平台的运营提供帮助,并参与分成,共非法获利41万余元。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区**房间内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司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一年五个月以上一年十一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至45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4月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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