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5196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镇**村**号,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起, 被告人梁某某在海城区张屋村****号房间内通过提供场所、桌椅、扑克等赌具,以“划牌”方式聚集杨某某、张某某等多名赌客进行赌博。被告人梁某某每天要求赌客兑换筹码后才能参赌,并每人“抽水”15元。被告人梁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收取赌资约为****,非法获利8千余元。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娜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证据目录。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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