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1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村**镇**村**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期**座**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以抽头渔利为目的,使用以“蔡某某”身份信息注册的代理账号,并注册微信、聊呗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为会员提供服务,接受两名参赌人员投注共计3100元。并伙同“大伟”(真实身份不详)制作发放“澳门娱乐”宣传卡片、贴画发展会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银行流水,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人任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截图,照片,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晓丽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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