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30121197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街**号**栋**单元**室,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府**-**-**。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鹿泉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鹿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赵进忠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梁某某在鹿泉区**镇**花园**苑**号楼**单元**室为贾某某、敦某某、张某某等人提供赌博场地以及筹码供其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52600元,梁某某从中进行抽头渔利。
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玲玲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址石家庄市桥西区**府**-**-**。被告人梁某某电话:1593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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