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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开设赌场罪)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排**村**屯。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0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至24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利用“百家乐”赌博机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并组织张某某、许某某、陈某某、姜某某等人参与赌博。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扣押的梁某某的“百家乐”赌博机计二组,每组7人台,共14人台。每人台可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赌博机照片、设备认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利用百家乐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彦珠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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