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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强制猥亵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1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号。于2004年7月6日抢劫罪被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车来到湛江市赤坎区金沙湾丽悦新天商场附近,看到被害人郭某某一个人向金沙湾观海长廊沙滩方向走去,遂产生了强奸被害人的想法。停放好电动车后,梁某某走到观海长廊沙滩处,发现被害人躺在其中一个躺椅上。在确认周围沙滩上没有其他人后,梁某某走到被害人身后,突然用两只手捂住被害人的嘴巴,同时言语威胁被害人不许反抗,否则就弄死被害人。被害人请求梁某某不要伤害自己,并告诉梁某某自己怀孕了。梁某某将信将疑,用一只手伸进被害人裙子下面去摸被害人的肚子,并强行亲吻被害人的嘴唇,在此过程中梁某某的牙齿磕伤了被害人嘴唇。后梁某某担心被害人怀孕,怕因强奸发生意外,遂中止了强奸行为。随后,梁某某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称自己没有那么多钱。梁某某遂让被害人为自己口交,并开始脱解自己的裤子。被害人见机起身逃跑,但随后被梁某某追上并扑倒在地。梁某某再次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被害人称自己高度近视,眼镜掉了看不清楚。于是梁某某拿到被害人的手机,打开手机手电筒寻找眼镜。被害人趁机逃跑至沙滩附近柏油马路上,梁某某见状放弃追逐。事后,梁某某拿走被害人手机,并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卖到证人窦某某经营的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间手机商铺。经鉴定,涉案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强奸被害人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强奸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梁某某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某在着手实施猥亵被害人的过程中,因被害人逃跑而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抢劫被害人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07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玥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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