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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强奸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4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广东省仁化县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仁化县**镇**村**组**号,捕前住仁化县**镇**街一出租屋。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上午,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邓某某两人在仁化县**镇**村“**窝”山岭做工,期间,梁某某抱住站着的邓某某,伸手进邓某某衣服内摸其胸部,脱下邓某某裤子摸其阴部,邓某某用手挡住并推开梁某某的手,梁某某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

11月13日14时许,梁某某与邓某某在**村“**窝”山岭做工,梁某某再次以同样的方法强行与邓某某发生性关系。邓某某回到家后到其丈夫祖母住处哭诉,后由邓某某报警。

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邓某某案发时无精神病。2、被鉴定人邓某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性自我防卫能力。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幸瑜

(院印)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仁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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