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抢劫、盗窃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自治街**栋**单元**层**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7月3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5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11月4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9月3日16时30分,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三楼,携未结账的杂粮饼干一箱、深山秀罐头一罐、冰虾一盒离开超市,收银员丁某某发现后上前制止梁某某离开超市,梁某某对丁某某进行辱骂,用脚踹丁某某,并用罐头瓶殴打丁某某。随后赶来的防损部工作人员将梁某某带到防损部劝解后让其离开,梁某某又折回佳泰乐超市三楼,找到丁某某,掏出一把卡簧刀对丁某某脑门处进行敲打并用语言相威胁,后梁某某携带未结账的超市商品逃离现场。

经查,被告人梁某某于2018年2月1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无果;于2018年4月3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一架暴龙飞驰游侠飞地器;于2018年8月26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一个九阳开水煲;于2018年9月19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两盒韩束牌红润气垫霜;于2018年10月17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两双袜子、两副手套;于2018年10月18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一罐君乐宝奶粉;于2018年10月23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猪排一块及橄榄油一桶。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在工作人员张某某的阻拦下,强行拿走超市腊肠、熟食若干;于2018年3月18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被工作人员张某某发现,而后梁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辱骂、殴打;于2018年3月31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工作人员张某某、王某甲阻拦下,强行拿走猪肉馅一盒、五双袜子;于2018年6月13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盗窃橄榄油一桶后,被工作人员王某甲发现并向其索要,梁某某拒不归还;于2018年10月4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卖场内盗窃佳能智能机器人时,工作人员庞某某上前阻拦,梁某某语言威胁并强行拿走机器人;于2018年10月10日,在鞍山市铁西区佳泰乐超市内,以暴力威胁工作人员并强行拿走超市女袜多双及熟食若干。

2018年12月18日,经鞍山市铁西区物价局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2.证人耿某某、张某某、王某乙、丁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鞍山市铁西区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财物;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禹

检察员:曹砾月

2019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