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83********,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平常染上赌博恶习。2020年2月14日21时,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电动车到**县**市场附近的“**超市”购买一把水果刀后到**东路“**大厦”一带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看到杨某甲在“**杂货店”附近走动便上前搭讪,以要嫖娼为由跟杨某甲讨价,双方同意嫖娼一次130元后被告人梁某某便跟随杨某甲到杨某甲的租房处(**东路**号**楼),两人进到出租屋内时被告人梁某某假装用手机支付嫖资,随后一手拿出水果刀架在杨某甲脖子上,另一手掐住杨某甲脖子,扬言威胁杨某甲把钱交出来,杨某甲挣扎并反抗被被告人梁某某用刀划致全身多处受伤流血,杨某甲因没有现金又害怕就把仅有的400元微信扫码转帐给被告梁某某,得逞后被告人梁某某晃着刀威胁警告杨某甲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
2020年2月25日经田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杨某甲被他人持刀伤害造成全身多处刀伤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视频抓拍截图、被害人病历材料、物品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田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以暴力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400元并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秋果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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