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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抢夺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梁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1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村屯**号,户籍地**。2005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抢夺嫌疑,于2016年9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上网追逃,2020年6月12日被广西省柳州市公安局拉堡派出所抓获归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某(已判)预谋到山东省济南市“找钱”,后二人乘车到达济南市伺机作案。2016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某骑二轮摩托车在济南市历城区**路**道上尾随骑电动车行驶的被害人姚某某,后由同案犯韦某某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戴在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强行拽下,致被害人姚某某摔倒在道路绿化带的护栏上。被告人梁某某与韦某某实施抢夺后将所抢项链销赃。被告人梁某某分得赃款7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抢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4100元。

2020年7月6日,梁某某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祥金

助理检察官:李阳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五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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