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抢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涉嫌抢夺罪,于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晚17时25分左右,梁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一辆*色无牌的**牌摩托车搭乘被告人梁某在北海市内寻找抢夺目标。两人在南珠大道路口约100米处的博白**大排档门口处时见到被害人邹某某的脖子上戴有金项链,梁某甲随后加速驾车靠近被害人的电动车,由被告人梁某趁被害人邹某某不备之时伸手将金项链用力扯下来,两人随即驾车逃离现场。事后梁某甲在东莞市将涉案金项链销赃并将赃款7500余元多次微信转账给被****。被告人梁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浦北县平睦**村村委会**村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估价,涉案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548.48元。

归案后,被告人梁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鉴定意见书、身份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抢夺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梁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抢夺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娜

2020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