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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陆良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作出(2018)云032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前妻骆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如果在期限内不能履行偿还义务,将依法对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前妻骆某某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陆良县**镇**花园**幢**号)折价、变卖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偿还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该判决于2018年10月31日生效。因被告人梁某某及其前妻骆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陆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陆良县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陆良县人民法院对**花园**幢**号房屋进行了司法拍卖,并于2020年3月4日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被告人梁某某在2020年3月13日前腾空房屋交给买受人。在腾房期间,被告人梁某某使用锤子故意砸毁房屋内门窗、地板、墙砖、木艺扶手等物品。经评估,房屋被砸毁部分价值人民币4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立案登记表、移交执行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笔录、执行裁定、申请人申请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房屋内部装修受损价值评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鸿艾

检察官助理:龚媛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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