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5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进城务工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决定将该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9月1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10月10日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梁某某承接了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因经营不善,梁某某于2019年8月开始拖欠工人劳动报酬,并以改变联系方式、离开北碚区等手段逃避支付。2019年10月8日、10月11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次通知梁某某接受询问,梁某某拒不接受询问。2019年10月17日,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梁某某送达了《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要求梁某某7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梁某某未在该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至案发前,累计拖欠胡某某等15名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84221.15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承包方已向胡某某等人支付上述全部被拖欠的劳动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欠条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翠兰
检察官助理:赵海龙
2020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队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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