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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945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2196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东莞市**镇**箱包皮有限公司老板,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发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东莞市石碣镇**村**路**号成立东莞市**箱包皮具有限公司。后因营业不善,梁某某从2014年5月起,先后拖欠冯某某等58名员工5至8月份的工资共计433223元,并于8月28日起失联。2014年9月1日,东莞市石碣镇横村人力资源服务站在厂区张贴公示,要求梁某某于9月3日强主动联系处理。同日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向东莞市**箱包皮具有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该公司当日发放员工工资,并于9月8日前将书面整改情况及公章送到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石碣分局。2014年9月4日,经协商由东莞市**箱包皮具有限公司房东胡某某及东莞市石碣镇横股份经济联合社共同垫付58名员工工资共计294842元。2019年6月20日9时50分许,公安机关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百西樵案市场炜成五金店门口将梁宗春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胡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智威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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