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镇**村。2019年7 月9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温泉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2019年7月1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25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0月2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3日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梁某某将承包的清苑区**乡**村气代煤项目工程转包给张某甲,张某甲雇佣杨某某班组10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截止2018年2月8日梁某某支取了该工程95%工程款,但梁某某未支付给张某甲,后张某甲将拖欠杨某某班组十名工人工资84000元转由梁某某支付,梁某某拖欠杨某某班组十名工人工资84000元、拖欠张某乙5000元,后梁某某逃跑、藏匿。2019年1月3日清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而梁某某拒不支付。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光阳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施工合同、项目经营协议书、委托书、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证明、情况说明;劳务协议;天然气施工维修认证书;梁某某支取工程款的收条等相关凭证、微信转账账户明细、梁某某签署的支取工程款的保证书;保定市清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关于对杨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工资情况说明、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清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梁某某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办案说明;固安县公安局温泉园区派出所抓获经过;怀安县公安局头百户派出所无前科证明、户籍证明信;2、证人张某甲、王某某、田某某、史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兰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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