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84********,壮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百色市右江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靖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某某乙(另案处理)以民族资产解冻为名向田某某实施诈骗,田某某被骗后先后向某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人黄某某,账号62284828488******)汇款,某某乙诈骗成功后,将该银行卡交给朱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套现。
2018年5月起,唐某某找到被告人梁某某,双方约定使用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证办理两台POS机并绑定被告人梁某某的两个银行账户(其中一个账户开户行为建设银行,开户人为梁某某,账号为62170034500******),用于刷卡套现,同时给予被告人梁某某一定的报酬。2018年6月27日,田某某被骗后向某某乙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后某某乙将账号62284828488******的银行卡交给朱某某,朱某某则将银行卡交给唐某某,唐某某又将银行卡交给被告人梁某某套现。被告人梁某某收到作案银行卡后在其办理的POS机上刷卡,经统计,当日账号为62284828488******的银行卡经过刷卡后转入账号为62170034500******银行卡的资金合计为人民币53500元,之后被告人梁某某或持卡到银行取现,或到将卡内的资金转移到其他银行卡内,再到银行取现。被告人梁某某取现后交给唐某某,后逐级上缴给朱某某、某某乙。
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0月21日在百色市右江区六塘工业园区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材料、银行流水、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与他人合伙使用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非法途径,协助转移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蒙童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羁押在靖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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