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广东省惠州市**镇**街**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3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连云港市海州区,通过在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对外出售**游戏外挂软件及卡密。其中,被告人梁某某在新创自动发卡平台建立 **小商铺 ,出售**游戏“XYZ”外挂软件及卡密3794张,非法获利5978.11元;其在卡易信平台建立 **商铺,出售**游戏“XYZ”外挂软件及卡密12707张,非法获利15000余元。
2019年4月24日,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全季酒店抓获被告人梁某某,现场扣押电脑和手机,通过梁某某提供的账号密码登录新创自动发卡平台**小商铺,对 “XYZ”外挂软件进行了下载保存。经鉴定,该 “XYZ”软件在游戏中实现“显示人物”、“显示物品”、“显示载具”、“枪无后座”、“弹无扩散”、“地图雷达”、“人物穿墙”等功能,运行中存在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住宿记录、销售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和辩解;
3. 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闽中证【2019】数鉴字第8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搜查笔录、检查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梁某某取证、手机取证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霍介涛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