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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沾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7********,汉族,专科,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县,住**县**街道**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31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三部指辖(2020)34号指定我院审查起诉。曲靖市**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2日,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16时30分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到**县**街道**社区**村胡某某家中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胡某某家两间卧室内衣物和棉絮等物点燃后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家被损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70元。后被告人梁某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回到现场,被现场民警抓获。2020年6月6日,被害人与梁某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5.价格鉴定;6.现场勘查及辨认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晶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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