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0********,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街**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系被害人刘某某的前夫。2019年8月25日23时58分许,梁某某与刘某某在微信上因儿子接送问题发生了争执。次日1时许,梁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岭**街**号找刘某某理论并发生争执,后梁某某将刘某某停放在大院内的摩托车推倒,拧开摩托车的油箱盖,使用打火机点燃摩托车,致使摩托车发生燃烧,后梁某某驾驶小轿车离开现场。2019年8月26日16时许,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梁嘉谦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等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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