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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住五河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五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林丽,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0时许,在五河县**镇**村,被告人梁某某因自家桃树被人砍断,与梁某一发生争执。争执中被告人梁某某用木棍将梁某一左眼打伤。2020年8月17日,经五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一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归案经过、医药费发票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梁某一的陈述;

4.​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国彬

                                           卜胜军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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