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区**镇**村,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阳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5月21日被安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06月02日被安阳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0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3日19时许,在安阳新区白壁镇邢牛贾村刘某某家大门口,被告人梁某某因与邻居刘某某家房屋外墙排水问题,与刘某某发生争吵,随后双方互殴,扭打期间双方摔倒在地,刘某某左肩受伤。2020年05月12日,经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甲某、李乙某、李丙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美玲
2020年09月0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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