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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住河北省保定市**县,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4时许,在**县齐某某家房后,因琐事梁某某与赵某某发生争执,后梁某某与赵某某发生打架,梁某某将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此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长乐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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