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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凌晨,在遂溪县**镇** KTV处,符某某(已判刑)与蔡某某发生纠纷,符某某便打电话叫被告人梁某某过来殴打被害人蔡某某。此时林某某见状,便把符某某的手机抢走。随后,蔡某某和林某某等人离开十八号KTV,在离开途中,由于林某某拿着符某某的手机未归还,于是蔡某某等人又返回十八号KTV想将手机还给符某某。在十八号KTV门口处,被告人梁某某已驾驶一辆125男装摩托车来到此处等候,并在符某某指使下持刀追砍被害人蔡某某,致使被害人蔡某某的左手、腹部、胸部、脚部等部位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 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 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 同案犯符某某的供述;5. 证人林某某、陈土明证言;6. 辨认笔录、照片指认;7. 遂溪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8. 归案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9.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0. 被告人梁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手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9月3日

附:1. 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关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四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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