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694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未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驾驶摩托车到东莞市某某镇某某篮球场附近一店铺内,与多名陌生人进行“三公”赌博。因赌博产生纠纷,梁某某与被害人叶某某在现场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殴打。期间,梁某某从路边自己的摩托车上取下一把剪刀,将叶某某刺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后驾驶摩托车逃逸,后于2019年7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抓获视频,证人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19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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