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村**队**号,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工地宿舍。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凌晨l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路**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何某某产生纠纷,何某某用手拍打了一下梁某某,后两人被保安拉开。梁某某走出酒吧往宿舍方向走了几十米后越想越气,看到旁边的宵夜摊案板上放着一把菜刀,于是将菜刀藏于后腰处回酒吧找何某某,何某某出来后梁某某拿菜刀将何某某的左手砍伤,后又将前来拉架的郭某某的左肩部砍伤。经鉴定,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住贺州市八步区**工地宿舍
2.案卷材料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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