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301982********,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住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韦某甲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乡**村**安置新区**号韦某乙(系韦某甲哥哥)家发生冲突,冲突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跑到隔壁岳母班某某家一楼大厅找到一把水果刀,后返回韦某乙家,持水果刀朝韦某甲左侧锁骨处捅刺一刀,韦某甲被捅中后受伤流血,后被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次日,韦某甲在河池市人民医院行左颈部创口探查、臂丛神经吻合、胸膜修补术。经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韦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赔偿韦某甲医药费共计人民币24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因矛盾纠纷,持刀捅刺他人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等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娴园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都安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审讯笔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