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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西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住攀枝花市西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在西区星瑞二平台金潇元KTV门口等其妻子郑某某回家的过程中,看见被害人尹某某与其老婆打招呼,心生不满,便与尹某某发生口角,继而用拳头殴打尹某某左眼眶,造成尹某某左眼眶部受伤。

2020年3 月13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鉴定文书,监控视频,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证人郑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立波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2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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