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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梁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2日继续被我院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19日16时许,在隆化县碱房乡羊鹿沟村朝梁子选矿料场,被告人梁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因为卸车发生矛盾,梁某某对于某某进行殴打,将于某某打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梁某某已与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娜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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